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9453号
原告:杭州某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宜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某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某某(宜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某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陈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