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4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沧白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46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7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132万元。因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132万元。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1.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上仅有6.42元,已予以冻结;2.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沧白街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产权证号202房地证2013字第01XXXX号)、巴南区木洞镇沧白街XX号负一楼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202房地证2013字第01XXXX号),本院已轮候查封,因非首轮查封法院,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3.经网络查控,未发现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本院依法约谈***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132万元;***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重庆恒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源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胡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