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利美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利美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6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蔚县。 被告:***,男,汉族,住***市桥西区。 被告:***利美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永兴西大街1号凯蒂公寓3号楼3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利美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