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6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蔚县。
被告:***,男,汉族,住***市桥西区。
被告:***利美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永兴西大街1号凯蒂公寓3号楼3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利美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