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3民初5889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兴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MA07X26W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7年9月29日生,壮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