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3民初5889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兴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MA07X26W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7年9月29日生,壮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