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优鑫腾达环保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Ⅱ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4民初1665号
原告:陕西优鑫腾达环保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Ⅱ标段项目部。
项目经理:***。
原告陕西优鑫腾达环保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Ⅱ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优鑫腾达环保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优鑫腾达环保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