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8916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2层206-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均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5309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先于原告***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12民初839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