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

龙游五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4686号 原告:龙游五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巨龙路11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龙游五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强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 五强公司诉称,因几内亚苏阿皮蒂水利枢纽项目的需要,水利电力公司从2016年11月16日起向五强公司采购减水剂、混凝土外加剂、引气剂,并签订了相应的系列供货合同。截止至2020年3月3日,五强公司向水利电力公司共计供货达6780吨。供货完成后,五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货款支付申请并开具向水利电力公司提供了全额款项的增值税发票。2022年4月22日,水利电力公司中在五强公司的《应收账款征询函》中予以确认有686602.5元款项未支付,但截止至起诉之日水利电力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为此,五强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处理。请求:1.判令水利电力公司支付货款686602.5元以及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1日为12496元,实际应从2022年4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水利电力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五强公司依据“几内亚苏阿皮蒂水利枢纽项目”系列合同及补充协议提起诉讼,前述合同中均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则任何一方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买方为水利电力公司,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3号中水电大厦。前述合同签订日期发生于2018年至2020年3月26日。经查询,水利电力公司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2020年3月26日变更为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4室。协议签订后水利电力公司住所地变更,应由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