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粤0391执1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5)穗仲案字第17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457718.9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全部案款。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4688.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本院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25)穗仲案字第174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6)粤0391执196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解除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控制。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