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董某某、中建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780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董某,男。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