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8民初539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000000元。申请人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