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辖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信得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果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邦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北方城3-31-516。
法定代表人:张焕英,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亚峰,男,***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上诉人天津信得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邦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亚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2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信得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所在地及经营地均在天津市,该案应由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将货物交到上诉人的所在地即合同的履行地也在天津市,故请求贵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签订的涉诉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属于约定管辖条款,并且不违反法律有关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卖方,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炳正
代理审判员 张红星
代理审判员 薛东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腾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