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9363号
原告: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445号兴科大厦628、63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达港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原告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