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3306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乐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均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勖,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445号兴科大厦628、630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因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震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