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438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9元,减半收取101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