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璟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璟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辖10号 原告:**璟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沿口村21组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长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璟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起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将十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原告按照约定共给付被告票据贴现款10026785.5元。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应承兑日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均被拒付,致使汇票不能兑现,原告的票据权益无法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贴现款10026785.5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璟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该院民二庭庭长缪宏勇的配偶,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璟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该院民二庭庭长缪宏勇的配偶,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