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601号
原告:北京普华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20号楼13层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910387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于庄南街4号院2号楼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BN6W07。
法定代表人:高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华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普华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北京普华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普华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