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55号
原告:佳***(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8TM42A。
法定代表人:鲁广豹,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2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BN6W07。
法定代表人:高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佳***(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1月27日向原告佳***(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佳***(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佳***(北京)经贸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佳***(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冬梅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