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3557号
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下柳子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83853150。
法定代表人:陈培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8224000L。
法定代表人:赖昌泉,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1号2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BN6W07。
法定代表人:高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9日,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铁砾
书 记 员 穆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