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168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栅山镇腾仁路21号2幢201。
法定代表人: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利,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思佳
书 记 员 毕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