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168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栅山镇腾仁路21号2幢201。
法定代表人:高强。
原告***诉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案件送达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栅山镇腾仁路21号2幢201地址及原告提供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应诉的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319民初1168号原告***诉被告北京城建北方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张建岭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思佳
书 记 员 毕 宁
附:法律释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一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