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兴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4)苏1281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兴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2024)苏1281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兴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42036.43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兴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兴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5.5元,由上诉人兴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