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11704号 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百花苑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花城、***,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广茵大厦12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帆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永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帆公司基于申请函、转账凭证等起诉,诉请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2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28.31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自2021年10月25日暂计至2022年6月29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庭前提交答辩状辩称,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根据《三盛浙江区域2021-2023年度标识标牌工程战略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于投标结束后14日内无息退还。即使被告需要支付逾期利息,亦应自原告的退款申请通过之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按存款利率1.5%计算。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1年7月,被告作为招标人发出《〈三盛浙江区域2021-2023年度泛光照明工程供货〉(安装工程)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安装工程招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名称为浙江逾期区域2021-2023年度标识标牌及发光字工程战略招标;联系人***;招标范围和内容;投标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投标保证金为2万元,投标保证金于招标结束后14天内无息返还等。 2021年7月29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2万元,并备注用途为投标保证金。 2021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申请函,载明: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参与了浙江区域2021-2023年度标识标牌及发光字工程战略工程项目投标,同时按招标文件向被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0000元;现招投标工程已经结束,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于招标结束后14天内无息返还;现已达到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申请被告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到原告基本账户。 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平台将上述申请函发送给被告工作人员***。 2021年11月,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多次沟通。2021年11月7日,***称“明天上班时麻烦帮我关心一下上次泛光照明战略标投标保证金什么时候可以退”;***答复“没那么快”。2021年11月22日,***称“申请通过了,待付款”。嗣后,被告一直未返还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招标文件、申请函、打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其庭审**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安装工程招标文件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未中标后,被告应依约退还保证金,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0000元,符合法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应于招标结束后14天内无息返还,又根据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的申请函,案涉招标项目已经结束,即被告最迟应于2021年11月8日前返还投标保证金,被告未按约返还投标保证金,应自2021年1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计至2022年6月29日的利息损失464元(自2022年6月30日起以剩余未付保证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5元,由原告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元0.5元,由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6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