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1民初512号
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5133054J。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华南城9A-3-3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7289167H,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花园路与力神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周口豫东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621MJY3984510。住所地:扶沟县花园南路与力神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周口豫东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周口豫东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91元,减半收取4746元,由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