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1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华南城9A-3-391。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12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材料进度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共计363201.43元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全部未履行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3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对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行为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92执1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董琪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