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8249号
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华南城9A-3-3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5133054J。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
委托代理人常国玲,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鑫苑金融广场金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421310L。
法定代表人谢元成。
在审理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