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350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工信大道与蒋坡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
被执行人:张振红,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执4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28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红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