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5188号
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工信大道与蒋坡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玲,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云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国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媛,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展,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计2966元,由原告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传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莹莹
书记员 耿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