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祥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执420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祥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810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祥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我院于2017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祥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我院于2017年11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3、我局执行人员曾于2018年1月29日和30日连续两天前往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调查并送达扣留提取手续;4、我院于2018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祥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5、申请执行人认可我局的工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同     乐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金永毅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     轶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