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4871号
原告: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3号楼107室。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点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7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点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志灵嘉业商贸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