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01民初458号
原告:**什市富贵建材销售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什市阿湖乡阿其克村园林路8号。
经营者:***,该销售部负责人。
被告:北京点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87号院7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什市富贵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北京点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什市富贵建材销售部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什市富贵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北京点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北京点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什市富贵建材销售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什市富贵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已实际缴纳),由**什市富贵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尼里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祖比亚买斯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