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云南通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民四终字第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通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阳光A版**层*座**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住所:昆明市青年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云南通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不服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三初336号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以双方可庭外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上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法院给予15天时间进行庭外调解,本院依法扣除审限15天。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对被上诉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通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上诉人云南通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云南通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