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14603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86518F)。
住所:昆明市白龙路**号滇高商务大厦23、2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14377)。
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75523755U)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901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