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806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强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391743G。
法定代表人唐志虹。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美乐家家用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8303X
法定代表人PeterAufdemkamp。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强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美乐家家用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美乐家家用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原告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深圳美乐家家用产品有限公司撤回
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726元,原告北京国强恒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289元,由反诉原告深圳美乐家家用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莉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