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达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信达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迈尔(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120号 申请人:北京信达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53号院13号楼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迈尔(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数字小镇1区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新迈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院二区3号楼5层501-1室。 法定代表人:**月,经理。 申请人北京信达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迈尔(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迈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3425.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迈尔(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迈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3425.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3687元,由申请人北京信达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