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顺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顺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9号软件大厦B座407-1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人江苏顺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聚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5)苏0703民初118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顺聚达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5)苏0703民初1185号之二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明显不当。首先,被上诉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体不适格,案涉项目承包协议书系上诉人与顺聚达江北分公司签署,被上诉人仅为顺聚达江北分公司的负责人,并非该合同当事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与顺聚达江北分公司之间存在分包事实,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鉴于上诉人与顺聚达江北分公司之间法律上的总、分公司关系,分公司不能向总公司提起诉讼。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本案应适用一般纠纷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南京市江北新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上述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下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亦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主张顺聚达公司承包了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后,将案涉工程分包由其施工,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顺聚达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等费用,***与顺聚达公司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依据上述规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属于原审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顺聚达公司虽主张其与***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但该主张并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畴,本院对此不予理涉。 综上,上诉人顺聚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