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618号
原告: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美之锦(淮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顺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淮安第一分公司
第三人:江苏顺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美之锦(淮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顺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淮安第一分公司、江苏顺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美之锦(淮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