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72民特60号 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山尾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人代理人***,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代理人***,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称:其对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海运”)及泉州市锦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汽运”)共有的“锦程3”轮进行修理,被拖欠修理费612972.36元(人民币,下同),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判决,判令锦程海运和锦程汽运连带支付其修船款及其他费用612972.36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该债权对“锦程3”轮享有船舶留置权。因“锦程3”轮被本院强制拍卖,其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修理合同、船舶维修结算单、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锦程3”轮于2016年6月10日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为海事债权,且与“锦程3”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申请人提供的(2016)闽7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真实合法且已生效,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对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债权予以确认。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