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72民特377号
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山尾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称,福建南安市景煌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景泰68”轮靠泊申请人码头进行维修,应支付申请人船舶修理费1,248,038元及其中的1,066,699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申请人结束对“景泰68”轮看管之日止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计算的船舶看管费、以及上述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景泰68”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泰68”轮于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景泰68”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真实合法且已生效,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对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登记的船舶修理费1,248,038元、船舶看管费及利息债权予以确认,利息按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予以计算。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