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3民初354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恒利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案涉款项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金坛恒利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9元(已减半),保全费2120元,合计50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芳
法官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