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商)初字第12884号
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西万兴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邦欧贝特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象房村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邦欧贝特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