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3286号
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西万兴路80号,注册号1101110061446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禹神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五区8号楼3门101号,注册号1101060120092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禹神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