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催13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西万兴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宿舍。 申请人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出票人:北京荣华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华支行,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7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6月9日,收款人: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背书人: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世纪京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