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鼎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542号 原告:浙江鼎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经济开发区***道988号810室(岱西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A2R3F6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女,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原告浙江鼎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鼎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告知后又未能交纳,且以起诉主张证据不足,需另行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鼎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统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