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01执1335号
宣城市宣州区国投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飞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州区国投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飞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仲裁委员会作出宣仲案字【2018】第95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江苏飞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宣城市宣州区国投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9日将54205元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缴纳执行费750元。2019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已收到该笔执行款。后我院将宣城市宣州区国投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3205元的工程款发票邮寄给江苏飞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此,宣城市宣州区国投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宣仲案字【2018】第95号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