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218号
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27700762T。
法定代表人:韦江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杰、陈名胜,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9元,减半收取8704.50元,由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晓东
书记员喻性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