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3571号
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2770076T。
法定代表人:韦江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杰,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198855。
委托代理人:邹泰毅,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810537495。
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
第三人: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莲塘中大道**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72748999。
法定代表人:韦江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现暂计366900元,租赁费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归还钢管251.014吨、十字扣22854套、对接扣5546套、万向扣5371套,不能归还的租赁物对价赔偿,按市场价格折算价款918685元,二项共计1285585元;2、判令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8400元;4、本案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日出租人即第三人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即被告***签订了一份《脚手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钢管租金单价每日每吨1.3元、扣件(对接、十字、万向)每日每套0.003元,租赁钢管扣件数量、规格以发货单为准,承租方授权魏闯为其代理人,合同还约定租赁物缺损赔偿标准不计折旧按市场价赔偿,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租金计算期限为租金算至结算(清偿)之日,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承租方)提取、返还租赁物地点甲方(出租方)仓库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晨辉金谷小区对面,租赁物由乙方自行装卸、运输,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合同第十条第3约定,双方同意在甲方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条第6约定,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还约定了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评估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芦溪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EPC总承包项目部对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自愿提供担保。截止2020年7月30日被告***尚欠租金366900元,251.014吨钢管、22854套十字扣、5546套对接扣、5371套万向扣未向原告归还,钢管扣件按市场折价918685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曾多次催讨均无果。2019年12月6日,原告和第三人的开办单位南昌县城投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第四条决定,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原南昌县城市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剥离至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且以短信方式向被告***通知,故原告对本案债权享有财产利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芦溪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EPC总承包项目部系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设对外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在本案的民事担保责任应由设立单位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据此,原告为实现债权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同时虽然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南昌县城投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将第三人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及银行存款划拨至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但这也不是债权转让行为,因此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16元,退回原告南昌县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舒泉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曾思施
书记员付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