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6执10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湖西六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写字楼6楼1205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B8街区聚龙商业楼一首层141室。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固云道路材 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粤0606民初3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8.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因上述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调查: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EB××××、粤EH××**、粤E9××**的车辆(查封期限:2023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17日),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如需续封,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二、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锦绣香江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405********_1的账户(冻结期限:2023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4日);三、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大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9550********的账户(冻结期限:2023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4日);如需续冻上述账户,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发送短信、关联案件审查、现场调查、询问申请执行人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6执108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