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0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号大鼎世纪广场*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公司员工。
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
(2019)川0193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账号511×××60账户内存款140000元,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511×××60账户内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511×××60账户内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