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耘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81民初374号 原告:重庆耘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3-7号3号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TXKW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萤,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湖西六路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9782514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耘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