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31917号
原告: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湖西六路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9782514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写字楼6楼1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N5D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B8街区聚龙商业楼一首层1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EKFL5R。
负责人:***。
原告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云公司)、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固云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0元及利息25737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10月1日暂计至2022年8月1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完结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起,被告固云佛山分公司因承建广明高速公路**至西樵段二期工程路面工程施工需要,委托原告提供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混合料,原告此后依照被告的要求供应了全部材料。2021年7月,原告与被告固云佛山分公司就已完成的供应材料进行确认并签订《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沥青混合料加工生产合同协议书》,合同载明原告已完成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混合料的供应义务,并确认本项目合同总价为220万元,双方按此价格进行总价结算,上述总价已包括原告提供的基质沥青、水泥、矿粉、碎石等原材料(铣刨料由甲方提供)、加工、损耗、临时建筑、设备进出场、安全费用、管理费、利润及13%增值税税金等一切费用,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为:被告固云佛山分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在收到原告发票后支付原告120万元货款,剩余100万元货款于2021年9月30号前支付给原告。另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项目所在地法院依法诉讼解决
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告出具了2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被告固云佛山分公司仅于2021年7月30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120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固云佛山分公司在2022年1月28日委托被告固云公司的股东上***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万元货款,尚欠80万元货款未支付。因被告固云佛山分公司为被告固云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设立的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固云公司应当与被告固云佛山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固云佛山分公司在收取原告货物后,应依约按时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固云佛山分公司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货款。但至今被告固云佛山分公司仍欠原告货款80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800000元及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固云佛山分公司系固云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固云公司应对固云佛山分公司于本案中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方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8.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固云道路材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阳
书记员 ***